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豐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珮儀、有盛物流有限公司、林庭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有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 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 表2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