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返還貨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映如

上訴人
即原告
豐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有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