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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確認領取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連士綱

上訴人
即被告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賀鳴琴)
法定代理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許惠珍)
法定代理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曾達夢)
法定代理人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簡世峯)
法定代理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王元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伍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領取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390,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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