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算人)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賀鳴琴)
- 法定代理人
-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許惠珍)
- 法定代理人
-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曾達夢)
- 法定代理人
-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簡世峯)
- 法定代理人
-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王元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伍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領取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390,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