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 參加人
- 家麒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四娘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上列參加人主張參加原告許譽齡、許譽台、許譽南與被告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上列參加人主張參加原告許譽齡、許譽台、許譽南與被告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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