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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吳幸娥

參加人
家麒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四娘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上列參加人主張參加原告許譽齡、許譽台、許譽南與被告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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