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 原告
- 嘉烽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嘉通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
- 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正豐
- 被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曾瑞文
- 被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月10日送達原告起訴狀記載之送達地址,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81至85頁)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4紙(見本院卷第121、123、125、127頁)存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