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嘉烽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嘉烽實業有限公司 嘉通營造有限公司 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三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