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嘉烽實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嘉通營造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正豐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