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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陳勝宏、施俊吉

  • 原告
    嘉烽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嘉通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嘉烽實業有限公司 嘉通營造有限公司 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三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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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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