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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惠閔

抗告人
即原告
嘉烽實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嘉通營造有限公司
即原告
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相對人
即被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即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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