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馮豪安 被 告 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勝暉 被 告 黃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美金貳拾萬元,及各如附表一、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或同額之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豐耀公司)、黃勝暉及黃清和(下合稱被告3人,分則稱其姓名)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豐耀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22日邀被告黃勝暉及黃清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臺幣1,000萬元 ,約定於111年7月22日清償,另於111年1月25日向原告借用美金20萬元,約定分別於111年6月14日及111年7月12日清償,詎被告111年6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7條、第8條之約定,應視同全部到期,被告3人尚欠原告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及利 息、違約金未予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返還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所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掛號回執等件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於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核閱原本,認屬相符 (見本院卷第18頁至51頁、68頁),又被告3人對於原告主 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與被告3人就本件借款既有如上約定,且 被告豐耀公司未按期返還本息,被告黃勝暉、黃清和復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鄧筱芸 附表一:(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借款期間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000,000元 7,000,000元 111年1月22日至111年7月22日 2.88878% 111年6月22日至清償日止 111年7月22日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3,000,000元 3,000,000元 111年6月22日至清償日止 111年7月22日至清償日止 合 計 10,000,000元 附表二:(貨幣單位:美金/元)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借款期間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50,000元 150,000元 111年1月25日至111年6月14日 3.99000% 111年1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11年6月14日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50,000元 50,000元 111年1月25日至111年7月12日 111年1月25日至清償日止 111年7月12日至清償日止 合 計 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