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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王正男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承叡律師
被告
悅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紅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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