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王正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王正男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被 告 悅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紅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