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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安迪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翊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明秀律師
被告
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46,116.95元,依其遞狀提起本件訴訟時(即民國111年10月19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2.29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25,347元(計算式:846,116.95元×32.295=27,325,3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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