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 原告
- 安迪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志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翊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秀律師
- 被告
- 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46,116.95元,依其遞狀提起本件訴訟時(即民國111年10月19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2.29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25,347元(計算式:846,116.95元×32.295=27,325,3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