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昱興科技有限公司、許素貞、荻源貿易有限公司、黃瑞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原 告 昱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貞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荻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展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