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國樺
- 即被告
- 球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ai Kaw Sing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天山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雷宇軒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被告
- 陳瑞雯
- 被告
- 陳麒文
- 被告
- 王春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昭蓉
- Blackwell Global Holddings Limited .博威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黃國樺、博威環球控股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黃國樺、博威環球控股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