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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傅紫玲

111年重訴字第594號

原告
地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訴訟代理人
廖家惠
被告
吳英妙
被告
徐光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認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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