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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宋泓璟

原告
莊雲翔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律師
被告
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3年2月29日以預定買賣之方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因原告自身條件限制,無法貸得足夠之貸款金額辦理產權過戶,遂與原告之妹即被告協議,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並於95年6月9日由兩造與訴外人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轉讓協議書,嗣將系爭不動產登記在被告名下,然系爭不動產之貸款迄今均由原告以轉帳或領現存入被告臺灣銀行帳戶之方式繳納,足認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契約,爰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2項規定,終止本件借名登記契約,並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所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轉讓協議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匯款交易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69頁);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四、次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準此,借名者、出名者均得隨時終止具委任性質之借名登記契約,而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出名者應將其因借名登記契約所取得之權利移轉於借名者。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復定有明文可參。查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約定由被告登記為所有權人,然無使被告取得實質所有權之意思,而仍由原告自己管理,並無償借貸予被告居住使用,業經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79頁至80頁),應可認定兩造間係就系爭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且依上開說明,該契約之性質與委任契約類同,得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另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契約,堪認已由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12頁),然目前系爭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仍為被告,有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至45頁),從而,原告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借名登記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如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板橋區 幸福  122 4,505 10萬分之108 建物部分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樣式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及附屬建物用途、面積    新北市○○區○○段0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37層,層次8層 層次面積:89.86 陽台面積:14.26    全部 【含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00000○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562、15839建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118、15840建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25】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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