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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幽蘭

上訴人
東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忠和
被上訴人
陳劉敏

賴松貴

林春吉

謝明義

李銀謀

陳阮寶貴

阮松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1,5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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