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東記股份有限公司、賴忠和、陳劉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東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忠和 被 上訴人 陳劉敏 賴松貴 林春吉 謝明義 李銀謀 陳阮寶貴 阮松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1,5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