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 原告
- 江李秀英
- 原告
- 江俊杰
- 原告
- 江國權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江信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李庚道律師
- 被告
- 誠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智祺
- 訴訟代理人
- 楊榮宗律師
吳庭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吳庭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