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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筱琪

原告
江李秀英
原告
江俊杰
原告
江國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信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被告
誠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祺
訴訟代理人
楊榮宗律師

吳庭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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