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張筱琪
- 法定代理人彭智祺
- 原告江李秀英、江俊杰、江國權
- 被告誠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李秀英 江俊杰 江國權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誠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44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分別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上訴利益(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⒈ 江李秀英 554萬8,608元 9萬9,652元 ⒉ 江俊杰 4,355萬4,122元 62萬0,742元 ⒊ 江國權 4,910萬2,731元 69萬4,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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