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卓豐閔、邑陞營造有限公司、王裕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上 訴 人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被 上訴人 邑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萬2,192元(計算式:166萬2,192元+200萬=366萬2,19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 5,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