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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趙悅伶

上訴人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被上訴人
邑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萬2,192元(計算式:166萬2,192元+200萬=366萬2,19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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