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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賴彥魁

  • 當事人
    晟通實業有限公司郭羿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晟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桂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郭羿伶 訴訟代理人 柯飄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162顆以太幣,上訴利益應以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0月13日)1顆以太幣兌換新臺幣(下同)4萬1,040.32元(見本院卷一第38-1頁)計算之,核定為664萬8,532元【計算式:41,040.32×162=6,648,5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9 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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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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