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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賴彥魁

上訴人
即被告
以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晟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即212顆以太幣),上訴利益應以被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0月13日)1顆以太幣兌換新臺幣(下同)4萬1,040.32元(見本院卷一第38-1頁)計算之,核定為870萬0,548元【計算式:41,040.32×212=8,700,54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5,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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