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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陳昱臻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複代理人
吳寶瓏律師
被告
傑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 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震國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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