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 原告
- 陳昱臻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峰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寶瓏律師
- 被告
- 傑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國
- 訴訟代理人
- 張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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