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許品逸

上訴人
櫻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美
被上訴人
蔡淑美

蔡宗坤

蔡琮譽(原名蔡宗裕)

蔡宗訓

蔡榮蔚

蔡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事務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11年10月20日(即以111年9月29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11年11月29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民事上訴聲明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依上開法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