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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連士綱

上訴人
即被告
振元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青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承租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段地號00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號1樓、9之1號1樓建物之租金,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6萬元。該建物之租金以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調整方式計算為每月8萬元,復以兩造不爭執就該租約租金為45,000元且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是該租約之存續期間應逾10年,故以10年計算。是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420萬元【計算式:(8萬元-45,000元)10年12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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