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 上訴人
-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蘇慶華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燕之家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金額依其所請求之最大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0,590,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特別代理人 蘇慶華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燕之家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金額依其所請求之最大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0,590,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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