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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趙悅伶

原告
劉嘉峯
訴訟代理人
劉嘉烜
被告
吳靜如
被告
鄭博圳
被告
張瑋仁
被告
陳仲豪
被告
李家名
被告
陳宥郢
被告
黃仲義
被告
謝秀霖
被告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上開詐欺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以108年度偵字第28906號、35809號偵查後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3號刑事案件審理,因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判決,且經本院調查結果,認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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