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和群科技有限公司、余安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和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安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洪愷翎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文成實業有限公司 林素貞 第一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6月30日 21,287元 NA4719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