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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和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安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文成實業有限公司 林素貞    第一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6月30日                      21,287元                    NA471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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