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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
    蔡宏杰

  • 原告
    加安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加安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杰 訴訟代理人 官秋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賴麗莎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1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艾維思鐳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0年4月5日 703,880元 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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