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鄉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鄉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港香港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萱黛 代 理 人 簡家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沂㐵㐵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朝代水產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109年7月31日 11,492元 QD4814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