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鄉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港香港香股份
- 聲請人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萱黛
- 代理人
- 簡家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㐵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朝代水產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109年7月31日 11,492元 QD4814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