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廖秋惠
- 原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6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3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3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安田 永豐商業銀行正義分行 111年1月10日 94,5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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