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聿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聿宏 訴訟代理人 鄭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9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瑞芝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92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本行支票專戶 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09年6月30日 50,000元 E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