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台灣倍舒特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興
- 代理人
- 黃美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台灣倍舒特貿易有限公司 黃建興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0年10月15日 13,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