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倍舒特貿易有限公司、黃建興、黃美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台灣倍舒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興 代 理 人 黃美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李育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台灣倍舒特貿易有限公司 黃建興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0年10月15日 13,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