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日月光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李欣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日月光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曾怡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捷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110年2月28日 21,84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