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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翠琪

聲請人
日月光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捷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110年2月28日  21,840元  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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