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泓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官有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泓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有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劉德玉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謝蓉 永豐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0年8月15日 122,539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