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陳華光
- 原告家運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家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8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雅菁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0年12月23日 579,952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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