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劉禹辰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4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10
月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1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耀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0002 耀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0003 耀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