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鎮寶工程有限公司、李朝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鎮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游曉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鎮寶工程有限公司 李朝隆 第一銀行鶯歌分行 109年9月30日 500,000元 NA-4759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