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大直傳家寶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招榮
- 訴訟代理人
- 宋開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66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1 逢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大直傳家寶管理委員會 100年12月15日 未記載 187,500元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