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鼎旺生技有限公司、林佳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鼎旺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張雅筑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彩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0年4月12日 36萬2,250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