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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王廷

聲請人
鼎旺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彩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0年4月12日 36萬2,250元 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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