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鍾美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鍾美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尤秋菊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1 1000 2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1 1000 3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1 1000 4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1 1000 5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1 1000 6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1 1000 7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1 1000 8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1 1000 9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1 1000 10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