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羅元辰即郭少儀之繼承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羅元辰即郭少儀之繼承人 羅世杰即郭少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王思穎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909-9 1 930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併入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