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高文淵
- 法定代理人黃鈺同
- 原告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家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同 代 理 人 王家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廖美紅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9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亞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惠珠 華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 110年2月5日 29,190元 QD0000000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