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郭長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長庚 代 理 人 楊軒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0日(111年1月8日 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遞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11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尤秋菊 本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2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楊景欽 110年3月25日 未載 150,000元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