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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繼瑜

聲請人
旭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士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旭洲興業有限公司方士豪 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09 年12月18日 15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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