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仁璋即利隆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林仁璋即利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高泰電熱有限公司王進忠 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0年9月30日 35,700元 QD4646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