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9號
- 聲請人
- 致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致正工程有限公司 顏美鳳 台灣銀行 板橋分行 111年1月20日 36,750元 AQ564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