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廖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86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澎派生活商行 張智傑 合作金庫板橋分行 110年12月1日 59,516元 OW7480821 002 澎派生活商行 張智傑 合作金庫板橋分行 111年1月1日 59,516元 OW7480822 003 澎派生活商行 張智傑 合作金庫板橋分行 111年2月1日 55,516元 OW7480823 004 澎派生活商行 張智傑 合作金庫板橋分行 111年3月1日 59,516元 OW74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