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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宇銘

聲請人
文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建儒
代理人
邱芷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松營實業有限公司黃文弘    華南銀行泰山分行  110年11月15日 27,220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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