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文洲企業有限公司、孫建儒、邱芷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文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建儒 代 理 人 邱芷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律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松營實業有限公司黃文弘 華南銀行泰山分行 110年11月15日 27,220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