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號
- 聲請人
- 曾約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 0002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