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曾約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曾約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叔穎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 0002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