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古秋菊

聲請人
曾約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  0002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