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呂忠順、徐秋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呂忠順 代 理 人 徐秋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劉馥瑄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