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程邦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泳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2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力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0年9月30日 65,100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