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7號
- 聲請人
- 寶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孟峰
- 訴訟代理人
- 薛振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27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107年12月17日 352,000元 QD0000000